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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某陶瓷有限公司伪造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案
当事人于2008年4月份、6月份分别开始加工“万X乐”牌和“万X”牌陶瓷地砖,为了提高消费者对上述两种品牌陶瓷地砖质量的认知度,加大宣传力度,招揽更多的顾客,从而有利于业务的拓展,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南海区一家印刷厂制造上述两种品牌陶瓷地砖所用的外包装纸箱,其中在“万X乐”牌陶瓷地砖外包装纸箱上印上3C认证标志;在“万X”牌陶瓷地砖外包装纸箱上印上3C认证标志和“放射性水平A类,GB6566-2001A类”的字样,而当事人既不能提供“万X乐”牌陶瓷地砖3C认证的证书,也不能提供“万X” 牌陶瓷地砖3C认证证书和“放射性水平A类, GB6566-2001A类”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共委托印刷了“万X乐”牌陶瓷地砖外包装箱纸箱13000个和“万X” 牌陶瓷地砖外包装纸箱3000个,上述外包装纸箱单价为1.3元。
截至2008年6月12日被工商部门查获时止,当事人在经营期间共对外销售“万X乐”牌陶瓷地砖1400箱, “万X” 牌陶瓷地砖300箱,总销售额为66600元。扣除成本51890元,当事人加工销售上述两品牌地砖共获得差价14710元,仓库库存“万X乐”牌陶瓷地砖3000箱,“万X”牌陶瓷地砖800箱,库存货值148400元。
当事人在其销售的“万X乐”及“万X”牌陶瓷地砖外包装纸箱上印上伪造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解,构成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商品上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
《广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理措施如下:
1、责令其公开更正伪造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表述的行为,消除影响;
2、没收违法所得14710元上缴国库;
3、罚款20000元。
佛山市禅城A百货有限公司收受商业贿赂案
佛山市B乳业销售有限公司为增加其销售的B系列产品的销量,于2007年12月29日与当事人佛山市禅城A百货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C综合购销部签订了一份《堆头协议》,协议约定: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当事人将佛山市B乳业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B系列产品以堆头的形式摆放在水奶区和饮料区第一位置,当事人的B系列产品销售量每月达到6万元时,佛山市B乳业销售有限公司即通过佛山市南海区C综合购销部支付1300元/月费用,其中含B堆头费800元,B形象包柱费500元。期间当事人销售的B系列产品只能从佛山市南海区C综合购销部购进。
其后,当事人按照协议,在约定的期限内,在其经营场所水奶区第一位置摆放B系列有关产品进行销售。佛山市B乳业销售有限公司通过佛山市南海区C综合购销部以抵扣货款的方式支付给当事人相应的堆头费和包柱费。至2008年10月7日被我局查获止,当事人以“B堆头费、B形象包柱费”名义共收受佛山市B乳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2600元(抵扣货款),此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在购买B系列产品过程中,假借“堆头费、形象包柱费”名义收受佛山市B乳业销售有限公司给付的财物,并按协议的要求将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销售,从而增加了行贿人商品的交易机会,其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佛山市X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案
2008年5月6日,我佛山市禅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佛山市X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在销售外包装标注字样内容为“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40601020217,宏发牌系列靓米,……宏发粮食加工厂,地址:佛山市文庆路田边工业区,……金稻香丝苗”的大米共50包,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提供了一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内容为: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仕根精米厂,……产品名称:大米;住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洪字围;……证书编号:QS440701022102。与包装所显示字样不符。我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上述50包涉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大米进行封存。
经查:当事人2008年4月30日从佛山市禅城区宏发粮食加工厂购进外包装标有“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40601020217,宏发牌系列靓米,……宏发粮食加工厂,地址:佛山市文庆路田边工业区,……金稻香丝苗”等字样的大米150包对外进行销售,每包15kg,共2250kg,购进单价3.1元/kg,购进金额合计6975元。
在调查期间,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佛山市禅城区宏发粮食加工厂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440601020217),但未能提供该批大米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至2008年5月6日被我局查获时止,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大米100包,共1500kg,销售单价3.2元/kg,销售额合计4800元,扣除购进成本,获得差价150元,核定获得违法所得150元。现库存上述大米50包,共750kg,库存货值2325元,总货值7125元。
当事人销售上述大米的行为违反《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属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50元;二、没收上述库存大米50包,共750kg;三、罚款21375元。
传销案例系列
目前传销组织呈现网络化、复杂化新特点,给打击传销工作带来更大的困难。以下列出几种新的传销案例形式供大家学习、分辨,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世界通”案
“香港世界通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手机软件“世界通”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客户购买1张使用期为5年的“世界通”999元会员软件,即可注册成为终端用户代理商。每天向会员卡发送广告30条,会员每点击回复1条广告可以得到0.1元的奖励,累计到100元后将回报打入会员指定帐户。据称,该公司加盟代理商已经有几十万人,分布在海南、广东、北京、上海、江西、广西、河南、山西、江苏等地。代理商甚至通过借高利贷、抵押房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加盟,并在亲戚朋友中发展下线。该公司以循环滚动方式填补资金空白,以新会员购卡返还老会员,一旦营销网络崩盘,后果将非常严重。
二、“亮肤堂”和“爱博美娜”案
关于“亮肤堂”和“爱博美娜”主要是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信息,如在“网易论坛”、“新浪杂谈”等网站论坛上,有人发表了《香港亮肤堂国际连锁在广西搞资本运作》、《香港亮肤堂3800万元骗局惊天案》、《特大传销公司亮肤堂国际连锁(香港)有限公司》等贴文,反映有名为“日本亮肤堂国际连锁(香港)有限公司”的组织在中国南方某些省份(如广西、广东、四川等省市)从事传销活动,贴文中提到广西贵港市聚集了几千名成员。
三、“EFT”案
“美国EFT国际网上有奖邮购公司”在中国境内进行传销活动。消费者向EFT公司定购1套产品后即成为该公司会员,此后可发展下线,下线越多,奖金越高。奖金回报为金字塔式,奖励形式也有很多种,据点在上海和香港。目前,活动范围已经渗透到浙江、江苏、安徽、吉林、广西、云南、新疆、山东等地。此公司以在美国上市的“EFT生物科技控股公司”名义对我境内传销会员实行内部配股,并称股票可随时买卖,但此股票不受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门槛低,投资风险大,随时可能化为乌有,投资人极有可能血本无归。此外,此公司在中国已经出现拖欠产品,少算奖金和产品质量不合格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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